林下经济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县级组织自检。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自检。县级自检后,向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市级组织验收。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林业部门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可自行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时间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验收结束后及时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局提交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
自治区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并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抽查。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抽查工作小组随机抽查。抽查数量根据各市辖区内的项目总量灵活确定,抽查数量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自治区林业局对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完工后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县自检合格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有关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各市验收结果与自治区抽查工作小组抽查结果,对项目的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自治区林业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报告。
2021-11-08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