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