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够。
登记建造师人数是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虽然有些资质,例如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二级已经取消了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但是有些地区还是会有最低等级的要求。
按照最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的注册建筑师共有5人,其中4人是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建筑师。
二,社保不符合规定。
因人员社保缴纳不合规,导致资质证书被撤销,问题如下:
1.未向申报资格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申报资质的人员,须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以证明双方的就业关系;否则,主管部门会将人员证件视为挂靠,并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缺乏材料或信息不匹配。
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社会保障材料,材料丢失或信息不一致。
3.资格申报期限不够。
申请资格时,根据企业申请的资格等级和资格顺序,人员也有不同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企业必须按要求缴纳。
4.以个人名义支付。
员工社保必须以企业名义缴纳,法人或个人股东名义缴纳的社保不能按要求办理。
5.社保重复缴纳。
除了自身公司,还有其他公司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法通过资质检查,甚至可能被视为违法违规,从而受到处罚。
三,工程业绩无效。
工程业绩也是资质核查的重点,以下业绩不被认可的条件:
1.单位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不能用配套工程单独作为业绩考核。
3.超过期限的项目绩效不予认可。
4.超出企业资质承包项目范围的项目绩效不予认可。
5.在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不是本企业的注册建设师,而是没有注册建设师的资格,超过注册建设师的工作范围,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工程业绩不被认可。
6.保密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代表申报项目绩效。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连接)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绩效考核。
8.轻钢丝网结构的跨度性能,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跨度性能评定。
9.企业因承担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而被降级、吊销资质的,是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
10.工程业绩被查是虚假通报被取消的,是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