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根据以上规定,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广泛性的特征。所谓规范性,是指通过名称能够反映不同类商品之间的本质区别,即应指代明确。如果指向明确且具有文艺性,无论是商品的正名、别名或者俗称都应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菠萝又称凤梨,黄瓜又称刺瓜。所谓广泛性,是指使用主体的广泛性和使用地域的广泛性,即通用名称是由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公用,如果该名称仅在某一区域或更小的范围内使用,则不具备广泛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