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信息公开等环节。
(1)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填报要求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派出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信息公开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7 日内,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开许可决定、申请人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