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程序相比,许可告知承诺制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是有明确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是以信用和承诺为基础,审批流程和时限大幅压减。申请人承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派出机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网上办理为受理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核查由事前转向事中事后。派出机构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 6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原则上以在线核查为主,不具备共享条件部分根据许可事项类别和申请人信用状况确定核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