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司合并方案(公司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⑥原公司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公司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公司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公司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公司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公司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司重组、分立方案(公司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⑥原公司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公司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公司的《公司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公司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司改制方案;
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公司章程;
⑥公司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公司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公司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公司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的公司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公司(包括原公司和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⑥原公司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公司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公司的《公司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公司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公司有主管部门的);
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公司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公司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公司”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公司,“新公司”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公司。
2021-11-23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