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完成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绩和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标准要求,且主要人员需满足申报前3个月社保,并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企业资质临时证书延续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延续二级申请。
2.已完成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丙级换乙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延续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乙级申请。
3.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延续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其他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延续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其他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他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其他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延续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临时证书延续办理和证书发放方式同建筑业企业一致。
4.企业未提交延续申请或不符合延续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5.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将延续申请所需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要求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便于企业申报。同时,市城乡建设局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务指导电话:83963205,政策咨询电话:22565111)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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