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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11-22 10:36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政策文件要求,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结合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辽住建〔2024】68号)的相关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本次核查结合企业资质注册类人员达标情况、建筑业产值申报情况、注册人员保险缴纳情况、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等情况开展现将《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核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

1.本年度,在常态化资质核查中累计3次及以上不满足资质注册类人员最低标准要求的(新申请资质标准,下同)

2.未申报建筑业产值的。

3.同一法人拥有多家企业或同一地址注册多家企业的,

4.违规使用““挂证”注册人员的(以住建部反馈名单为准)对存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的企业,按企业数的20%抽查注册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核查步骤与方法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核查工作正式启动。各建筑业企业做好信息确认工作:各区、县(市)按照通知要求,依托“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系统,扎实开展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信息确认。执法文书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以“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企业端显示的地址和电话为准,为确保后续企业及时收到相关通知,需企业对“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合”企业端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不一致的,需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自行在网上完成更正、对逾期不更正造成后果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信息更改步骤:法人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hltps://zwfw.shenyang.gov.cn/)后,点击首页中“法人办事”,在右上角在线办理事项中输入“资质”进行搜索,点击页面第一条显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点击下面任意子项的“办事指南”,即可跳转至“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依次选择“单位管理”、“恭本信息”、“修改信息”进行修改。


2.数据比对,2025年1月上旬,各地区建设局依托系统大数据进行自动比对核查,相关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满足最低标准要求的、被抽查企业的缴纳保险人数比例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正常,否则异常

3.打印通知。各地区建设局对系统生成的异常企业打印《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加各区县公章,两个行政执法人员签字,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 3)

4.送达文书。(1)直接送达。各地区建设局联系企业领取《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完成《送达回证》的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邮寄送达。对现场未领取的企业,各地区建设局将《行政检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报市城乡建设局以EMS邮寄方式送达,邮致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相关企业自收到相关文书后应及时填写《送达回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邮回(或直接送达)市城乡建设局(3)公告送达。对无法直接和邮寄方式送达的企业,将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将在“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企业端同步提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祝为送达。

以上送达文书信息,将同步在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5.企业整改。涉及整改的企业,须在执法文书送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过后将依托系统大数据统一进行自动比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今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相关规定,整改期问的企业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及共他资质许可事项

6.撒回许可。对复查后仍显示为异常的企业,按照直接、邮寄及公告的形式送达《撒回行政许可告知书》(见附件4;送达顺序及时间同上述步骤4),相关企业自收到《撒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或当面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微回行政许可告知书》,相关注册人员纸质版证件、注册人员半数及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陈述、申辩或听证期过后,对仍然异常的企业送达《撒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将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告),并依法履行撤回许可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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