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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时间:2024-08-20 15:53

一、许可事项

问题1: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哪几类?

答: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7类,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问题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哪几类?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为四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问题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问题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部、省、市)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江苏省资质审批(省级、市级)类别、等级和事项,可查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内容分别如下: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省本级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续(正常、非正常)、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新申请、升级、简单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增加参数、重新核定、简单变更、延续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问题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


二、主要申报问题

问题1:企业工商信息发生变化,如何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安许证应在1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手续。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变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企业依照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变更,采取企业名下省级、市级证书一次性申报,省市并联审批的方式。

企业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导致资质证书有关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从而影响企业办理相关资质申请事项,同时可能会影响资质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显示。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持有A证。其他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为房地产估价师。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时,变更后企业名称需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其变更后名称需与上级机构名称有逻辑关联。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或分所。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信息变更,不仅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事项申请,还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问题2:江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企业需按照部、省相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省、市资质许可机关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企业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

(1)关于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2)关于延续事项办理时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个工作日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换证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记载有部批省管(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企业须先就此两类资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收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就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办理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从省级资质证书剥离。

(4)持有部批省管资质或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上述两类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前,相关企业应先行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附件1),发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箱(jsszjtspc@163.com)。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针对不同事项,对企业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

答:按照各类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各类主要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凡可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的,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关联比对,无需企业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问题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问题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问题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问题7: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有编制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制表人签名)。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问题8: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问题9:企业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后,多长时间能申报资质?

答: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问题10: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对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了解人员频繁调动原因及相关情况,对于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人员违规“挂证”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

三、办理流程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能办理哪些企业资质(备案)事项?

答:平台受理申请事项范围包括: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问题2: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哪些环节?

答: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受理、审查、许可决定、公告等环节。

问题3: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1)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办理,详情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2)申请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事项,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查找方式一: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网上办事⇒企业服务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查找方式二:通过“在江苏政务服务”官网(

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问题4:平台操作技术问题如何咨询?

答:平台申报的技术问题,请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电话:025-51868275;QQ群823320396。

问题5:如何注册和维护企业账户?

答:企业申报前,请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选择“法人登录”,对企业账户进行维护(详见操作手册一.系统登录)。

问题6:如何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答:通过企业管理模块⇒##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功能模块页⇒企业信息维护,企业需先进行企业信息维护,才可进行资质申请(详见操作手册3.2企业信息维护)。

问题7:如何进行业绩信息维护?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企业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的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完成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工作。建筑业企业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38/51868630。勘察设计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025-51868833/51868712。

工程监理企业:企业申请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核定时,方核查企业业绩,该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业绩,其形式为“估价报告”。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核定、延续时,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核定、三级核定时,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

问题8:如何做好相关人员准备工作?

答: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企业申报时,可勾选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2、企业非注册人员,应在申报系统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3、人员社保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其各类人员缴纳社保。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类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安管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除法定代表人外)社保缴纳情况,均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判断。企业应按规定持续做好社保缴纳工作,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资质许可机关将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抽查相应月份社保缴纳情况。

(1)申请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使用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省内分公司人员可通过省内社保比对情况进行佐证;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以及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佐证。

(2)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可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包括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此类人员总数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上述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等材料进行佐证。

(3)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或设计企业,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两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上述人员应提供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以及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进行佐证。

问题9:企业如何登陆提出申请?

答: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提出申请。新系统登录及事项申请方式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问题10:企业如何进行资质事项申请?如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质申请(企业账户(法人)登录⇒资质⇒##事项⇒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附件资料)。提交申请后,待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审核企业申请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意见并通过企业端反馈企业。

2、当企业收到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应及时上传补正资料(30日内),超时未补正,则为自动放弃申报。

问题11:企业如何知晓受理结果?

答:受理结果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企业端。企业可在“正在申请”板块,查询企业端已经提交的事项申请。

问题12:企业如何知晓审批结果?

答: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信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信息公开⇒审批公告);也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查看系统推送的公告信息。

问题13:企业申请事项未通过审批,是否影响下一次申报?

答:企业每一次申报均为独立事项。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收到审批意见后(公告信息),可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进行下一次申报。

问题14:企业提交申请事项后如何办理退回?

答:1、企业提交申请后,未受理前,可直接撤回申请。

2、受理后,补正阶段,可在补正材料中提交退回申请(说明退回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时将予以退回。如不提交材料,则需待30日期满,系统退回申请。

问题15: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何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数据包?

答: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推送数据的,应在部系统申报资质事项成功后,携带所生成的数据包,到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6: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如何打印纸质证书?

答: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需要打印纸质证书信息变更内容的,请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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