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4年3月1日起,取消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取消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统一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自行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附件1),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换发有效期一年的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监理甲级、农林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换证,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三、企业换证取得资质项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应在该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延续。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详见附件2。
四、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项不得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需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
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要求办理,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企业资质项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项自动失效。
六、企业如在换证或延续时遇到问题,可咨询我厅建筑业监管处或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6145762(建管处)、6146148(勘察设计处)。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
2.资质换证及延续相关规则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