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施工领域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实施、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安责险,投保覆盖率应当达到100%。保险机构要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减量和事故预防功能,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全面的事故预防服务,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安责险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其他保险不能替代安责险。
(二)坚持防补结合。充分发挥安责险的事前预防与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依法依规快速理赔的基础上,突出安责险风险减量和事故预防功能作用,助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市场运作。按照“施工企业依法投保、保险机构自愿承保”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健全完善安责险运行制度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杠杆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主体。安责险要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主体。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内控管理良好、具备与安责险承保区域相匹配的机构服务能力。
(三)保险期限。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险期限要覆盖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为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安责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依法应投保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或退保。
(四)费用列支。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在发承包时应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保企业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不得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保障范围。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其中,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死亡责任限额应不低于30万元,对涉及的各项具体赔偿限额,双方应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六)动态调整。保险机构可根据工程规模科学合理划分投保费率和保障额度区段,建立完善费率动态调整规则机制,视投保企业及项目的风险评价等级、安全保障能力、事故发生率、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浮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安责险行业自律,积极倡导保险机构自觉履行服务承诺要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四、运行机制
(一)健全投保运营机制。拟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依法开发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产品,按程序向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鼓励保险机构自愿组建共保体,提高承保能力、分担赔付风险。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施工所在地投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筑施工企业指定安责险承保主体,不得干涉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
(二)强化预防服务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责险承保主体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指导,鼓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或资质的工程监理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为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事故预防费用应“足额提取、足额使用”,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以满足事故预防服务为原则,确保一定比例安排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在与投保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企业所在行业领域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等,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安全评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救援演练、“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化智慧化建设、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以及课题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覆盖所有参保企业和项目,不得泄露投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不得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每个保单期内,原则上承保机构应当为参保企业至少提供一次隐患排查服务,并建立回访机制,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投保单位对事故预防服务要予以配合,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整改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三)完善理赔服务机制。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要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公开报案理赔电话,并向投保单位公示,严格落实全天候接案制度,及时提供出险理赔服务。要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实施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建立健全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垫付等快处快赔机制,不得私下设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以外的前置条件作为赔付依据。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得影响依法请求其他种类保险赔偿的权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投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可依托安责险信息系统实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了解掌握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安责险制度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通报和动态评价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投保安责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应保尽保、信息应录尽录。重点检查保险机构是否为参保企业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标准、规范,对于保险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或者敷衍了事、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通报,纳入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效能评估,拒不整改的要进行通报、约谈、警示,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安责险市场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投保和开展事故预防、垄断哄抬费率、恶意低价竞争以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激励措施。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保障和考核评价内容,纳入安全文明标准化、智慧工地创建和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等工作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依法投保安责险且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强的企业或工程项目,按照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实现差异化监管,适当降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许可证动态核查频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政策宣讲,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提升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安责险良性健康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工程全面实施安责险的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四)及时总结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承保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座谈调研,了解建筑工程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科学研判安责险费率,加强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及时总结安责险典型案例,分析梳理安责险对提升施工安全保障能力、消除隐患、防范遏制伤亡事故的制度优势和积极作用,持续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治理水平。